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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釋復有關何奇財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乙案。

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99年6月15日原民企字第0990030638號函略以:「有關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係指於45年10月3日至同年12月31日、46年5月10至同年7月10日、48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及52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等期間,向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申請登記有案,取得原住民身分者。」查陳情人雖因滯留大陸而未於上述期間內登記,依法尚難取得平地原原住民身分。